2025年3月1日,在这一“龙抬头”的特殊日子,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正式迈入全国一体化管理新阶段,为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意味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入规范高效协同发展的新纪元。
一、登记平台提供两大基础功能有力支撑资源登记
支撑中央和国家层面资源登记。按照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的“一个标准,两级平台”建设思路,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重点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开展。同时,考虑到部分地方登记平台仍在建设中,这些地方可以先行使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资源登记。
登记平台提供登记、公示与查询两大基础功能。登记平台明确了登记政策、登记流程以及登记工作常见问题参考,提供登记机构查询服务、登记资源公示服务。具体来看,在登记方面明确了从申请、受理、审查、公示、确认单发放等相关程序。登记平台提供的信息显示,登记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最快能在33天内完成登记。在公示与查询方面,能够查询到全国各省级登记机构邮箱及地址信息,并公示通过登记平台登记的资源详情。截至目前,登记平台已经公示了22家省级登记机构信息、400余条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及产品信息。
二、登记平台全面助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
优化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一方面,登记平台将加速构建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通过对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持有的可用于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为各方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提供数据供给。另一方面,登记平台将督促和规范数据供给部门源头治理,通过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检验,确保所供给数据资源的合规性和可用性,为公共数据资源的确权、授权提供依据。
支撑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一方面,登记平台对可用于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实现了对已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各方可以公平获得开发利用的权限,有效支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关于“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登记平台对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从而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强化社会监督,确保运营机构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促进公共数据供需对接。对于供给侧,登记平台构建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上涵盖已纳入授权运营的的数据资源和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的数据产品,细化源头治理目标,有效提升数据供给能力。对于需求侧,登记平台提供了资源查询等功能,为用户单位提供了寻找数源单位的渠道,大幅度提升了找数、用数的效率,实现公共数据精准供需对接。
三、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一是优化地方登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当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个标准,两级平台”的思路,遵行国家数据局制订统一的登记技术和业务标准,因地制宜推进省级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建设。各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要统筹省级和地级市登记机构建设,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加快构建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有序的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为建成全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数据登记,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规范。建议各级数据管理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引导持有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加快对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将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详细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强化社会监督,确保运营机构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三是加快资源登记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和发布。以登记平台上线运行为契机,不断总结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健全完善的有关平台技术、业务流程、目录编码、安全等标准规范,加快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指南、数据产品描述规范等标准的研究制定,逐渐充实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标准体系。
四是进一步深化平台功能,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培育。在确保登记平台上的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及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数据资源、完善平台功能、优化使用方式,逐渐探索登记平台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功能的扩展,甚至让平台成为供数方和用数方之间的桥梁,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直接交易的功能,吸引更多数据主体汇入平台,促进公共数据“供出来、动起来、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