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斯蒂芬·泰勒为人工智能系统“创造力机器”生成的艺术作品《通向天堂之近路》提出的版权登记申请。这一判决在美国版权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再次明确了现行版权法语境下的“作者”必须为自然人。
此案中,原告斯蒂芬·泰勒主张其与AI系统构成“雇佣关系”,试图通过《版权法》第201(b)条主张权利。然而,美国版权局、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三级司法机构达成共识,认为创作行为必须体现人类智力劳动,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人格。法院指出,即便采用泰勒主张的“作者即创造者”的宽泛定义,AI系统仍无法成为适格作者,因此不存在可转让的版权基础。
此次判决重申了美国版权体系的核心原则,即创作成果必须由人类主导完成,AI仅能作为工具存在。这一裁决为人工智能时代版权保护划定了明确界限,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也引发了各界对AI辅助创作与自主生成内容法律地位的深入思考。在AI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课题。